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LDV-113-家補-675-2024110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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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A01 送達代收人 A03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2為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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