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V-113-家補-705-2025010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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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0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林隆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甲○○未繳納訴訟費 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6,196元(本院卷第2 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1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