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V-113-家補-706-20241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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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06號 原 告 A01 送達代收人 陳宏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吳秋鑾之遺產, 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9,208,889元(見本院卷第19頁之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四 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2,222元(9,208,889× 1/4 =2,302,222,元以下四捨五入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