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V-113-家補-709-20241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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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09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葉玉煙之遺產, 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73,577,258元(計算式:68,237,959+5 ,339,299=73,577,258,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9頁之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被繼承人葉趙彩霞之遺產,遺產金 額2,912,400元(見本院卷第29頁),遺產金額合計為76,489,65 8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四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9,122,415元(76,489,658× 1/4 =19,122,415,元以下四捨 五入),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 收裁判費18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