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V-113-家補-712-202502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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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上列原告陳OO與被告陳OO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OO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陳OOO之全體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五分之一,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 產等語。經核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核算為新臺幣(下同)5,438,21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1,087,643元(計算式:5,438,216×1/5=1,087,643.2,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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