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V-113-家補-736-2024120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羅美智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張羅每春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羅美富之遺產 ,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價 值為新臺幣(下同)1,419萬8,094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4分 之1計算,其可分得354萬9,524元(計算式:14,198,094×1/4=3, 549,524,元以下4捨5入),即本件訴訟標的為354萬9,52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1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