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V-113-家補-757-2024120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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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57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