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V-113-家補-757-2024120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57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