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LDV-113-家補-767-202412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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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前述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女性,於民國113年12月時為57歲,參照內政部公布之112年度臺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30.89年,依同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臺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3萬4,0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8萬1,680元(計算式:34,014×12月×10年=4,081,680),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