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DV-113-家補-774-202502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4號 原 告 謝章輝 訴訟代理人 林秀珠 上列原告謝章輝與被告謝章禮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吉花遺產,並 主張分配遺產存款、股票6分之1,及請求其大嫂返還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後分配其中6分之1,另應分配取得10兩重黃金1條( 見105至106頁原告114年1月9日民事補正狀),而上開遺產存款 、股票,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3萬707元,另10兩黃金價值為99萬9, 380元(本件於113年9月2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每台兩買入價格 為9萬9,938元),則原告可分得總價值為127萬1,165元(計算式 :【1,430,707+200,000】×1/6+999,380=1,271,165,元以下4捨 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