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V-113-家補-780-2024120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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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80號 原 告 A02 上列原告A02與被告A01間否認子女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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