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家補-790-202412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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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90號 原 告 杜OO(Jaco Theunissen)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OO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250,000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2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