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V-113-家補-799-202502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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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周OO 周OO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周OO、周OO請求免除其等對於相對人周OO之扶養義 務,本件標的金額應以其等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 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憑,其於聲請人等於113年7月15日為本件聲請時年齡約65 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平均 餘命為17.84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同法第77條之2規定,因其權利存續期 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另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 活水準,參考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13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相對人住所地之新北市為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900元。據此計算,本件標的金額即聲請人等因免 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為2,028,000元(計算式:16,900元×12 月×10年=2,028,00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2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