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3-家補-822-20250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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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22號 反請求原告 李正蓉 反請求被告 陳宇軒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正蓉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33,427元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李正蓉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分割遺產事件中反請 求被告陳宇軒、陳韻如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其訴訟標的係對於被告母親李正瑜之消費借貸債權,屬於「民事訴訟事件」,且與本案分割楊采華遺產之請求不具有相牽連關係,尚與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2項所定得為反請求之情形不符,如仍欲提起本件反請求,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5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3,427元,本院爰依前述規定定期命李正蓉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