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V-113-家親聲-225-2025010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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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非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聲請人A01(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變更從母姓「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離婚,雖約定聲請人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但實際上聲請人由母親獨力扶養,並與母親同住,聲請人之父亦同意聲請人變更姓氏為母姓,惟為避免聲請人姓氏變更造成困擾,故口頭約定待聲請人小學畢業即113年6月間一同至戶政機關登記。未料,聲請人之父親突於同年3月間死亡,聲請人之權利義務改由母親單獨行使或負擔,然母親已於109年7月間另組家庭,聲請人倘維持原姓氏,將令聲請人感到格格不入,顯不利聲請人融入新家庭生活,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聲明:准聲請人變更姓氏為母姓「江」。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父甲○○已亡故,故請求變更姓氏為母姓等情,已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且經聲請人到庭陳明:因為都是媽媽照顧伊,伊在新的家庭家人都叫伊和他們不一樣的姓氏。(見本院113年11月14日非訟事件筆錄)。審酌聲請人之父已歿,聲請人長期由其母獨力扶養,應對母姓較有認同、歸屬感,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