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V-113-家親聲-241-2024112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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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0樓 上列當事 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聲明及相 對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於聲請狀內載明 欲變更何人之姓氏為母姓,亦未列明相對人,聲請不合程式,為此依前述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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