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V-113-家親聲-241-20250103-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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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甲○○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於聲請狀內載明欲變 更何人之姓氏為母姓,亦未列明相對人,聲請不合程式,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2月4日送達裁定正本,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爰依前述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