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V-113-家親聲-257-2024102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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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乙○○返還其於民國106年至109年 8月間代墊兩造母親丙○○○之扶養費,依前述規定,專屬丙○○○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且聲請人陳明上開期間丙○○○均居住在基隆市,並請求按照基隆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本件扶養費,足認丙○○○之實際住居所地不在本院轄區,本院爰徵詢聲請人之意見後,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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