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DV-113-家親聲-304-2024101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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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A01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2 代 理 人 A05 相 對 人 A0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則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A01、A02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之聲請 ,卻未預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29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483 號裁定命聲請人等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共計新臺幣4千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然聲請人等逾越上開期間,迄今尚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證,堪為認定。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後段、第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