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家親聲-363-2024121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原名乙○○ )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前 揭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自應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未成年子女丁〇〇戶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可憑,並有丁〇〇之個人戶籍資料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且聲請人聲請狀亦陳明丁〇〇現由其獨立照顧,並居住前址(見本院卷第7、8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