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DV-113-家財訴-2-20250205-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72號 112年度婚字第343號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乙○○ (歿) 兼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鄒宜璇律師 鍾欣紘律師 被 告 丙○○ 兼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112年度婚字第272號)、 離婚(112年度婚字第343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113年 度家財訴字第2號),經合併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4年1 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查詢表可參,爰命再開辯論,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應於20日內陳報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並就乙○○之子甲○○是否承受訴訟部分一併敘明,並指定114年3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