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LDV-113-家財訴-30-20250307-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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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劉○○ 被上訴人 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肆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 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5,86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44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