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V-113-家財訴-8-20250123-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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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履行離婚協議請求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移送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原告A01依離婚協議書起訴請求被告A02給付新臺幣(下同) 2百萬元,故依前述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然被告自民國104年8月起迄今,設籍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且原告之聲請狀亦記載被告居住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0樓,足見被告住所地係位在桃園市桃園區,並非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