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DV-113-抗-296-20241024-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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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96號 抗 告 人 黃秋卉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3年6月18 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9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繳納抗告費,係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7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同月22日送達抗告人,詎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依上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