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DV-113-抗-301-20241017-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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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劉冠均(原名劉仲義)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4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經法院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13年8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寄送達抗告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