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V-113-抗-332-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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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32號 抗 告 人 蘇盈昌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 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5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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