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LDV-113-救-42-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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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袁○○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代 理 人 蔡晴羽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劉○○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補字第691號),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補 字第69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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