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DV-113-救-73-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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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吳佩潔 相 對 人 許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佐,且未見有何顯無理由之情事,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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