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LDV-113-救-76-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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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奕嘉 相 對 人 尚盈實業行 兼法定代理 人 傅昕妤 相 對 人 傅文滿 台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盆 上列當事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請求訴訟 救助,業經提出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醫療費用證明等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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