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V-113-救-86-20241126-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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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黃安仕 代 理 人 賴建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昱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4 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無資力支付訴訟 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該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且未見有何顯無理由之情事,是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