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V-113-救-88-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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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漢文 相 對 人 孫瑰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 ,但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稱生活困難,積蓄又全遭他造借用未還,目前 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本身為中低收入戶等語,然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其資力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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