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DV-113-智-7-20250319-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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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雯欣律師 被 告 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細水霧學會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鴻勛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被告當事人欄之「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李仁豪律師」下方 原記載 未記載 更正後記載 複 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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