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LDV-113-法-23-20250113-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蔡長德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社團法人新北市好巢社區兒少福利推展協會清 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就任社團法 人新北市好巢社區兒少福利推展協會(下稱好巢協會)清算人,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本應於114年1月17日前完結清算,惟好巢協會於113年9月14日、9月16日及9月17日進行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通知債權人,尚需待最後公告日起算三個月最後申報債權屆期後,將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交監察人審查,提請好巢協會臨時大會追認,然因行政流程無法如期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清算期間自114年1 月18日起再展延至114年7月17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