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LDV-113-法-31-2024101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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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昇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之 董事長,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經第8屆113年度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之第三條之一、第八條、第十二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8屆113年度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農業部113年5月10日農授水字第1138041392號函、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 文」欄第三條之一係刪除事業範圍之規定,第八條之係修改車馬費之文字為兼職費,第十二條係規定秘書處之職權,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