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法-43-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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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洪村騫 代 理 人 陳姿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傳統與現代文教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傳統與現代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至 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新章程」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同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又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及 組織章程業經民國113年8月29日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及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組織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相對人第7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後捐助組織章程、修正對照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新章程」欄第5條至第10條關於 相對人董事會組織、董事資格、任期及職權,以及會議召集及決議之規定,第11條至第14條關於財團業務及財產管理方法、組織變更之規定,參酌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9月26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16994號函之意見,認與財團法人法、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財團法人制度之立法精神均無牴觸。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新章程」欄第1條至第4 條、第15條至第16條部分,概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等無涉,參諸前揭說明,自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准許變更。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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