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V-113-法-51-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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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紀政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紀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 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相對人董事會於民國 113年10月31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函文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條文 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113年12月10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4549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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