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消債保全裁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3-消債全聲-10-20241112-1

字號

消債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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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羅玉嬌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聲請延長消債保全處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為止。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本院一一三年度消 債清字第一三一號)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2日裁定自該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對於聲請人向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債權得續予扣押,但應暫予停止所核發之支付轉給命令之執行程序(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強制執行程序除外),並於同日公告在案。茲因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展延,經本院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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