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消債保全裁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LDV-113-消債全聲-6-20241001-1
字號
消債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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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素鳯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聲請延長消債保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所為一一三年度消債全字第三十 號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為止。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本院一一三年度消 債清字第一○四號)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素鳯已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1日裁定自該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對於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不得繼續核發扣押命令以後之強制執行程序,並於同日公告在案。茲因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准予展延,經本院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