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消債保全裁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LDV-113-消債全聲-7-20241009-1
字號
消債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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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曾淑秋 代 理 人 蔡孟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消債保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保全處分,其期間 應予延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為止。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本院一一三年度消 債更字第二○三號)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9 號裁定,就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如上開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8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為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茲因上開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聲請人於113年9月26日聲請延長,經本院經斟酌實際需要,認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