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消債保全裁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LDV-113-消債全聲-8-20241011-1
字號
消債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明霞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聲請 延長消債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同年12月13日為止。 二、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本院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109號)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 日裁定保全處分,並於翌日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延長,經本院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