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V-113-消債全-50-20241016-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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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徐芯瑜 送達代收人 蔡梅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此因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故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前,債務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 二、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保全處分時,尚未向本院聲請更生或清 算,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是依上說明,其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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