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V-113-消債全-53-20241112-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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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許雅雲 代 理 人 吳省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固有明文。惟須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為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惟其對第三人全 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下合稱系爭債權),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661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為免影響聲請人重建更生之機會,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 字第162號清算事件(下稱系爭清算事件)受理,且系爭債權經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由臺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661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地院執行命令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系爭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然聲請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債權人清冊,僅列凱基公司為債權人,凱基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債權,自無影響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可言,聲請人復提出證據證明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將影響其重建更生之機會,致清算目的不能達成,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