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3-消債抗-11-20241021-1
字號
消債抗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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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黃麗玲(原名黃美玲) 送達代收人 宋立文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 本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已向本院聲請更生 ,惟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622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因系爭房地中之建物為伊之自用住宅,倘不停止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系爭房地遭拍賣,伊即喪失住所,且無從於更生方案訂定以自用住宅借款延緩清償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與系爭房地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楊仁傑洽商還款,有礙伊之重建更生,伊於系爭房地遭拍賣後租屋居住之支出,亦會降低更生方案償還數額,致全體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為保障伊之生活重建與全體債權人之公平受償,達到更生之目的,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停止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固定有明文。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即明。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次按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但自用住宅另有其他擔保權且其權利人不同意更生方案者,不在此限;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54條、第48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為系爭房地,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 人楊仁傑為系爭房地普通抵押權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認債權人楊仁傑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有優先權之債權,債權人楊仁傑於系爭執行事件復具狀表明不同意延緩執行,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縱系爭房地中之建物為自用住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仍無從停止債權人楊仁傑就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停止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自無法促進抗告人更生目的之達成。又債權人楊仁傑得就拍賣系爭房地所得優先受償,普通債權人僅得就有優先權債權受償之餘額分配,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難認有礙普通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㈡債權人楊仁傑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即就系爭房地聲請強制執 行,遍閱系爭執事件全卷,未有抗告人與系爭房地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楊仁傑洽商還款情事,本件復無證據證明抗告人已向債權人楊仁傑等人表明欲訂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且倘停止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仍無法避免債權人楊仁傑於更生程序開始後聲請拍賣系爭房地,將徒增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延滯與延滯期間擔保債權利息、違約金數額,進而減少普通債權人於更生程序之受償比例,爰斟酌停止系爭房地強制執行程序對抗告人更生目的之達成與其財產狀況、債權人權益等情,認無停止對系爭房地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停止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並准許停止就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土 地 標 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芝區 大湖 208 1084.41 100000分之366 備註 重測前:後厝段北勢子小段193地號 2 新北市 三芝區 大湖 209 6996.09 100000分之366 備註 重測前:後厝段土地公坑小段5地號 建 物 標 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 1 49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8層樓房 三層:40.89 合計:40.89 陽台7.48、 花台1.01 全部 新北市○○區○○○街00○00號3樓 備註 共有部分:335建號。重測前:後厝段土地公坑小段1075建號 2 23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第三層夾層 :24.22 合計:24.22 全部 新北市○○區○○○街00○00號3樓(增建) 備註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