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3-消債救-10-20241021-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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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振瑋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該程序之必要費 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下稱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內記載之事項觀之,其清算之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