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DV-113-消債更-115-202411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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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債 務 人 呂盈慶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盈慶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14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5頁,本院卷第37頁及其背面)、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6-17頁)、銀行存摺影本(見調解卷第18-19頁,本院卷第48-59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20頁及其背面)、全戶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21-22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2年4月20日、同年7月27日嘉院望111司執速字第43901號通知(見調解卷第23-24頁,本院卷第45-46頁)、土地登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38-44頁)、嘉義縣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卷第47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61頁)、遠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停業公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見本院卷第62-112頁)、配偶蔡慧靜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13-114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1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16-117頁)、銀行存摺影本、存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18-121頁)、應受扶養人呂○恩、呂○至、呂○寧在學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2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23頁、第126頁、第129頁)、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24-125頁、第127-128頁、第130-131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1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4歲,居住在新北市汐止區,自陳每月平均 收入約24,000元(見調解卷第5頁,本院卷第36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400元之1.2倍即19,68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及尚分擔子女3人扶養費每月共9,000元(見調解卷第5頁背面,本院卷第12頁背面),合計每月支出28,680元,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至於債務人雖繼承取得經評估總值2,969,000元之土地應有部分1/2共5筆,惟均屬山坡地保育區之水利、農牧用地,變價本屬不易,並經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而無人應買,是否得以順利變價用於清償債務非無疑義(見本院卷第37-47頁),相較債務人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3,031,000元(見調解卷第6頁,本院卷第14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