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V-113-消債更-134-20241023-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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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債 務 人 黃薪樺(原名:黃孟筠) 代 理 人 雷宇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4,80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迄今逾期已久仍未繳納,是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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