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消債更-158-20250115-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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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 債 務 人 林季萱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債務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前於民 國113年7月17日裁定命債務人補繳郵務送達費,已扣除聲請費之 金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得執本 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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