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V-113-消債更-163-20241025-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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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債 務 人 劉映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件:   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110、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任職「廣才有限公司」,但依其所提薪資明細表上公司戳章卻為「廣信鋼品有限公司」,請說明其原因。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6.說明依債務人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所得資料清單, 自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受領金額之原因。如為股票股利,並應說明該股票處分之日期及所得。   7.除聲請時已提出之部分外,債務人應提出自民國111年5 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說明債務人之郵政存簿交易明細中於111年7月1日、7月6 日、112年1月20日、3月1日、7月6日,匯入金額9,000元至2萬6,000元不等之原因,及其餘日期有匯入金額約1,000至3,000元不等之原因。   9.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林星辰、王 立威、王芯甯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 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 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 格之原因。   11.提出受扶養人林星辰、王立威、王芯甯所有扶養義務人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說明如何 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如未支出,應 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2.債務人現於廣信鋼品有限公司工作之每月收入低於債務 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之每月必要費用(含扶 養費),顯有入不敷出之情形,債務人應說明不足之部 分如何支應。   13.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 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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