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3-消債更-167-20250219-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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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債 務 人 張俊宸即張逸誠即張桓華 代 理 人 王崇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俊宸即張逸誠即張桓華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 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31至49頁,本院卷第49至6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53頁,本院卷第67頁)、民國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55至57頁,本院卷第63至6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勞工保險最新異動查詢資料(見調解卷第59至63頁)、薪俸袋(見調解卷第65至66頁)、孩子撫養費協定書(見本院卷第69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113年7月19日台壽字第1130019286號函(見本院卷第71頁)、郵局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73至99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01至109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13至116頁)、薪資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17至123頁)、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照、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31至135頁)、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137至145頁)、應受扶養人張靖恩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27頁)為證,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183頁)、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28頁)、各類貸款補貼案件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29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8月19日新北社助字第1131596904號函(見本院卷第3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8月16日保國四字第11313067910號函(見本院卷第37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3日陳報狀暨所附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61至162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5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67014號函暨所附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63至165頁)、台灣人壽114年1月15日台壽字第1130058128號函暨所附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67至169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44歲,居住在新北市汐止區,自陳每月薪資 收入約2萬8,500元,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支出共約2萬7,680元(見本院卷第45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每月僅餘820元可供還款,且其除有價值5萬9,000元之機車1輛(見本院卷第135頁),及保單預估解約金、價值準備金共17萬3,609元(見本院卷第162、165、169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53頁,本院卷第67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74萬268元(見調解卷第19至21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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