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DV-113-消債更-168-202411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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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債 務 人 林鈺傑(原名林裕傑) 代 理 人 李育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鈺傑(原名林裕傑)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4、15頁、第34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6頁)、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7、18頁,本院卷第43頁)、收入切結書(見調解卷第19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20頁及其背面)、全戶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35、36頁)、郵局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27-3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32-35頁)、零工收入統計表(見本院卷第36-40頁)、配偶林紫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4頁)、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45、46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本院卷第47-50頁)、應受扶養人林謝秀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1頁)、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52、53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8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5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32642號函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57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8月21日陳報狀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61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48歲,居住在臺北市大同區,自陳以打零工 維生,每月收入約26,000元(見調解卷第6頁、第19頁、第56頁背面,本院卷第38頁背面),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9,649元之1.2倍即23,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及尚分擔母親扶養費每月2,500元(見調解卷第8頁,本院卷第42頁),合計每月支出26,079元,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且其除有保單預估解約金共269,435元(見本院卷第58、61頁反面)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16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787,328元(見調解卷第10、11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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