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3-消債更-189-20250212-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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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債 務 人 時維志 代 理 人 葛顯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民國113年6月19日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命聲請人於20日補正相關資料到院,系爭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詎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遂命聲請人及其代理人於同年8月27日到庭說明,其等到庭後稱除已補正部分文件資料外,其餘部分會於2週內補足等語,並經本院諭知未依限補正將駁回更生聲請。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名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之行照影本及估價單、聲請人於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及證券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唐成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時維志即建大實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時維志即紅頭泰國蝦(統一編號:00000000)」於108年度至112年度之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下合稱系爭資料),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本院卷第92、94頁)。查系爭資料構成聲請人財產之一部,為本院審認聲請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所必要,是聲請人就系爭資料負有提出之協力義務,惟聲請人迄未提出,且依卷內事證,難認聲請人已釋明係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系爭資料,聲請人既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系爭資料等關係文件,妨礙本院關於開始更生程序要件之判斷,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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